治理“马路拉链” 筑牢“城市生命线”——《襄阳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解读

2018-09-20 09:38   云上谷城 责任编辑:司念祖  

新修道路5年内不得开挖,架空线路逐步入地,工程资料必须移交,管线井盖必须标识……

今年8月1日起,《襄阳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正式施行。办法从规划管理、建设管理、维护管理、信息管理等角度将城市管线纳入科学化、规范化、集约化、资源化轨道。

治理“马路拉链” 新修道路5年内不得开挖

近年来,随着建设步伐加快,城市管线(含地上和地下)凌乱的弊端逐渐凸显,由于缺乏统筹规划,经常出现道路重复开挖现象,这种“马路拉链”不仅影响了城市面貌和人民群众正常生活,也会造成巨大的资源浪费。

办法规定,因管线建设、维护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依法办理开挖手续,并与道路管理部门签订道路恢复协议。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许可手续。

采用顶管、定向钻等非开挖方式进行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的,每节管道顶进结束,应当进行复测,绘制管道顶进轨迹图(含管道高程、方向、顶进曲线等),并由项目经理和监理检查复测。对地面建筑、道路交通、地下管线的正常使用可能造成影响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有效的技术措施进行监测和保护。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道路;因特殊情况确需开挖道路的,须报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清理“空中蜘蛛网” 架空管线逐步入地

除了地下的管线不能随意开挖外,还有一些分布在街道两旁的电线、电话线、通信光缆等交错于城市上空,被老百姓比喻为——“空中蜘蛛网”。这些“空中蜘蛛网”不仅造成“视觉污染”,而且还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办法明确,今后中心城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得新建架空管线。按照设计施工规范不能入地或者现场不具备入地条件确需架空设置管线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规范设置,并报请行政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现有架空管线应当归并整理,并配合城市建设,按照计划逐步改造入地。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的杆线应当由其管线单位按规定负责迁移。

城市各类管线工程建设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符合管线综合规划的要求,遵循新建、改建、扩建道路,配套管线和原有架空线路应当按照规划同步入地;地下管线的走向宜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同类管线应当合并建设;拟建管线避让已建成管线等原则。

街头的管线设施也是城市的景观,办法要求管线地面电力变压器、分支箱和环网柜、燃气调压器、路灯箱式变压器和控制箱、通信交接箱、接线柜等附属设施建设应当按照城市景观要求,结合道路和绿地等规划,合理确定具体位置,设置合适的外观形式、尺寸和色彩等,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和已有管线的安全运行。

管线“共沟” 综合管廊是未来发展趋势

鳞次栉比的高楼大厦展现的是城市风貌,深埋地下的管网则体现了一座城市的“良心”。近年来,不断发生的大雨内涝、管线破裂、路面塌陷等事故拷问城市安全,而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是地下管网发展的趋势。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又称综合管沟或共同沟,是将电力、通信、给水等两种以上的管线,集中设置在同一地下空间而形成的一种现代化、科学化、集约化的城市基础设施。

2016年,我市首条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在东津新区白石街开工建设,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可将供水、热力、燃气、电力、电信、雨水、污水等7大类管线全部入廊;樊西地下综合管廊一期工程实施方案已经获得市政府批准,近期也将实施。

办法提出,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各类专项规划相协调。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应当根据功能需求,同步建设综合管廊;老城区应当结合旧城改造情况,重要地段和管线密集区应当坚持因地制宜原则,统筹考虑综合管廊建设。

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为综合管廊建设预留规划通道。已明确在综合管廊中预留管线位置的,原则上不再另行规划安排管廊以外的管线位置。

工程资料需移交 管线信息要共享

城市管线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是保障城市运行的重要“生命线”,在居民生活、能源输送、信息传递、排涝减灾等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这就必然要求管线建设单位对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保密性负责,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则负责管线信息日常管理及为共享应用提供服务。

据不完全调查统计,市区地下管线由供电、移动、供水、排水、燃气、供热等三十几家单位管理,小区里各类支线不计其数,因此准确掌握了解城市管线的分布情况显得非常重要。

办法规定,管线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报送管线工程项目档案,并对档案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对未按规定报送竣工测量成果的,移交的管线工程项目档案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监管部门可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5000元罚款;属于经营活动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办法出台后,整个城市的管线会越来越规范,这对于我们这些管线单位来说,是一件大好事,大家的管线施工只会越来越方便。”襄阳联通公司的一位代表说,管线单位既是参与者,也是信息共享的受益者。

(来源:谷城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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