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职责
1、负责全县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2、承办全县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3、核准全县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
4、负责全县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
5、负责全县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管理及监督检查;
6、监督民间组织活动、查处非法组织和民间组织的违法行为;
7、受省民政厅委托,对全省性社团、名称中含“湖北”字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我县设立的办事机构进行管理。
一、社会团体成立应具备的条件:
1、有符合条件的业务主管单位;
2、有符合条件的会员(50个以上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单位会员,混合会员不得少于50个);
3、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5、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6、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
二、社会团体名称预先核准时需提交的材料
1、三个以上发起单位或五个以上发起人签字(或盖章)的成立登记社团申请书,内容包括:
(1)拟成立社团名称;
(2)社团性质及宗旨;
(3)成立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4)拟成立社团的业务范围、活动方式与活动区域;
(5)会员分布情况;
(6)业务主管单位(直接登记的除外);
(7)注册资金及经费来源;
(8)组织机构;
(9)拟任负责人;
(10)党组织情况;
(11)办公地点。
2、发起人和拟任社团秘书长以上的负责人基本情况。包括本人工作简历、职务职称、在本行业(学科、领域)是否具有代表性说明、在其他社会组织兼职情况、奖惩情况、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以及身份证复印件。上述材料应由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所在社区居委会等相关单位(组织)盖章予以确认。
3、单位发起的,应提供发起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登记证书、性质、注册资金、从业人数、业务范围、办公地点、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4、筹备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职务职称、联系电话等内容。
5、依照《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拟定的章程草案。
6、拟发展的会员名单。单位会员须具有法人资格。单位会员名单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个人会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职务职称、工作顾问名单及其个人简况。申请成立社会团体需提交的材料:
三、社会团体成立登记需提交材料
1、由发起人或发起单位签字或盖章的成立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的文件(直接登记的除外)。
3、由发起人(或发起单位)签字或盖章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纪要中应载明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的会费标准。
4、由发起人或发起单位签字或盖章确认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
5、《会员名册》,理事会应明确标注,有常务理事会的也应明确标注;
6、党政机关在职及退休干部兼任社团领导职务、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审批表;
7、《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
8、《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9、《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少数社团有名誉会长、顾问的,须提交名誉会长或顾问名单及其个人简况;
10、《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11、《社会团体用房证明表》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或房屋产权证明;
12、由发起人或发起单位签字或盖章的注册资金认缴承诺书。
社团年检需要提交的材料:
1、填写《年检报告书》;
2、财务审计报告;
3、社团登记证书副本。
社团符合下列情形的,确定为年检合格: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二)依照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财务制度健全,收入和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及时办理有关变更登记及机构设置备案手续;
(五)认真按民主程序办事;
(六)在规定时限内接受年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团,为年检不合格:
(一)一年中未开展任何业务活动的;
(二)经费不足以维持正常业务活动的;
(三)违反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
(四)违反财务规定的;
(五)内部矛盾严重,重大决策缺乏民主程序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乱收会费的;
(七)无固定办公地点一年以上的;
(八)未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或机构备案年检的;
(九)无特殊情况,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接受年检的;
(十)年检中弄虚作假的;
(十一)违反其它有关规定的。
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流程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一、登记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下发了批准文件或颁发了“许可证”;
2、有规范的名称;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开办资金必须达到本行(事)业所规定的最低限额;
5、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必要场所和设备设施;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核准时需提交的材料。
1、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名称,性质及宗旨,成立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业务范围,业务主管单位(直接登记的除外),开办资金,举办者简介,住所。单位举办的要注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提交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个人举办的要写明个人姓名并签字,同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2、章程草案(根据湖北省社会组织网上下载《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法人)》拟定)。
3、负责人、理事(董事)名册。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理事(董事)的基本情况应当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目前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有否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个人简历等。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执业人员名册,包括姓名、性别、目前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职称等。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时需提交的材料。
除名称预先核准时需提交的材料以外,还需提交:
1、《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表》。
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3、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直接登记的除外),需要业务主管部门颁发行业资格行政许可证件的,还应提供行业资格行政许可证的复印件。
4、场所使用权证明。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服务场所用房证明》。租赁的需提交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和产权证复印件;自有产权的需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借用的需提交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借用证明并附借方的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
5、 验资报告。验资报告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6、 从业人员的名册及执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资格证明(或职称证书的复印件)。
7、 党建情况说明。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民办非企业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变更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变更的文件;
3、董事会、理事会或全体合伙人会议纪要;
4、填写《变更登记表》;
5、根据变更项目填写相关表格、提交相关资料;
6、原登记证书正、副本。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
民办非企业年检需提交的材料:
1、填写《年检报告书》;
2、财务审计报告;
3、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副本。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标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三)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四)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五)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六)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七)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八)设立分支机构的;
(九)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十)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十一)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收的捐赠、资助的;
(十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所有捐赠、资助的;
(十三)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来源:谷城民间组织管理局 通讯员 杨俊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