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笔者从谷城县人民检察院获悉,曾为“伪造自家房屋所有权证是否违法”炒得沸沸扬扬的“伪造房屋所有权证作抵押”案近日落槌定音。经谷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5年8月,黄某因承包建筑工程需要资金周转,用自家的房屋所有权证做抵押借了汤某一定资金。后因资金不足,他又向城关镇居民刘某借款,刘某也要求黄某用其居住的房屋所有权证作抵押。由于黄某已将房屋所有权证抵给了汤某,为达到借款目的,他便在襄阳市樊城区“开放广场”路边花费200元找人伪造了一本自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并将其抵押给刘某,拿到借款2万元现金。
去年7月27日,刘某在朋友家闲谈时,听说黄某也用房屋所有权证作抵押在汤某处借过钱,便怀疑黄某抵押给他的房屋所有权证可能是假证,于是到公安机关报案。后经谷城县房产交易中心鉴定,认定刘某所持的房屋所有权证系伪造。后公安机关以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将黄某抓获。
到案后,黄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退回刘某的借款,得到了刘某的谅解。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
对此,检察官特提醒,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房屋所有权证等国家机关用于证明身份和权益的有效证件,无论他人和自己都不可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和毁灭,否则将触犯刑法,受到相应的制裁
通讯员:袁正昌 黄欢
责任编辑:杨守荣
编审:任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