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的基本情况和主要框架
《办法》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消防工作的高度重视,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以人为本、心系百姓的鲜明执政理念。《办法》的出台不仅有利于提升各级党委、行业部门、社会单位消防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而且对于解决新时期消防工作面临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必将会起到强有力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办法》一共6章31条,包含总则、地方各级政府职责、政府部门职责、社会单位职责、责任落实和附则。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法理政策依据、目的意义和指导原则;
第二章地方各级政府职责,从省级政府开始,市、地、县、乡镇政府一直到街道办事处,各级都作了详细的要求;
第三章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在明确3项共同职责的基础上,分两大类细化了38个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四章单位职责,对社会单位专门做了一章,分三个层次,规定了一般单位、重点单位、高危单位不同的消防安全职责;第五章责任的落实,规定了对消防工作的考核、结果应用、责任追究;
最后一章是附则,对一些名词作了解释。
《办法》出台的背景
出台《办法》,首先是现实的需要。
一方面,通过这些年的火灾事故,从事后的原因分析来看,都暴露出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的问题。每一起重特大火灾事故,它背后的原因,两条是离不开的:一是责任制不落实,二是工作措施不到位。
另一方面,现有的法律法规,包括政策性文件,对一些消防安全责任规定得不是很具体,比较宏观,有一些“模糊地带”,特别是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行业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规定得不是很具体。
社会单位主体责任不落实、违法成本低,消防安全违规违章现象屡禁不止。针对这些问题,《办法》的出台有利于解决这些“顽症”,切实形成消防工作合力,提升全社会公共安全水平。其次是出于惯例。自“十五”以来,国务院每5年都会出台规定,比如说2006年印发国务院15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2011年印发了国办46号文件《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在考核办法里提出对省级政府进行年度的考核。这些文件的出台,对推动每个时期的消防事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十三五”期间,非常有必要从国家层面对消防工作提出要求,这也就是出台这个《办法》的第二方面的考虑。三是基层期盼。因为现在每年对省级政府都要进行考核,从考核反馈的情况来看,消防安全责任不明确的问题非常突出,各级政府都希望从国家层面对相关职责给予明确,为地方抓好消防工作提供政策支持。据统计,现在全国已经有13个省份制定了消防责任制的管理办法,实施效果很好。
《办法》的亮点
第一,比较完整和系统地明确了消防安全责任制的一些基本原则。特别是明确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消防安全不仅是政府的事,是党委、政府要承担共同的责任,一岗双责。
第二,明确地方各级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的政府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的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明确了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的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明确强调,坚持单位消防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明确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法人代表负主体责任,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人。
第五,明确强调,坚持职权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要追究相关责任。
有哪些政策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办法》当中对保障责任落实有几个方面:
一是注重责任目标的考评。在国务院层面制定目标责任,每年坚持对省级政府进行考核,同时要求省级政府、市级政府对下也要进行考评。
二是强化了责任考核的结果运用。例如国务院,对省级政府考核后,结果要通报给中央组织部门,并且要纳入全国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要作为信用评价、项目核准、用地审批、金融扶持、财政补助等各方面的参考依据。
三是前移责任追究的关口。《办法》规定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不履行职责的或者在涉及消防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隐患的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没有履行职责,不能等到发生火灾以后来追究,虽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没有去履职,也要进行追责。
四是加大了火灾事故责任的追究力度。《办法》规定,凡是发生人员伤亡、人员死亡的火灾或者有社会影响的火灾,要求以政府牵头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根据事故情况、具体情节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重特大火灾,国务院早有规定,10人以上重大火灾是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30人以上是由国务院组织或委托组织调查。过去死亡10人以下,通常都是公安部门来牵头组织调查。《办法》提出,只要发生亡人火灾或者有社会影响的火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也就是根据火灾的标准是较大火灾的,就应该由市级人民政府牵头组织进行调查。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由县(区)级人民政府牵头调查,同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处理。
《办法》对社会单位责任分了三个层次,具体有哪些规定?
《办法》把社会单位区分为一般单位、重点单位和高危单位。单位消防安全非常重要,社会单位是整个社会的基本单元,消防部门统计,90%以上的重特大火灾都是发生在社会单位。如果把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做好了,消防工作的底气足了,主动权就掌握在手中。《办法》对落实单位的主体责任作了非常细致和严格的要求。首先,对一般单位相对要宽松一点,在《办法》第四章关于单位的社会安全职责问题,提了七个方面的要求。其次,重点单位,在一般单位的基础上要进一步,比如,要求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必须经过消防培训,要有消防控制室和基本技防、物防设施,而且要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进行员工培训等,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微型消防站。第三,高危单位要更上一个台阶。重点单位就是容易发生大火的场所,人员相对集中,是火灾易发地。所谓高危单位就是超高层建筑、高层公共建筑、超大型的综合体,在城市里带标志性的这些单位,发生问题影响大、损失大。对高危单位的要求更加严格,特别是在人防、物防、技防方面有很严格的要求。对高危单位,要求不是一般的配个保安,必须建立微型消防站,要有专门的人、专门的器材装备、专门的制度。而且高危单位必须要设立专门的安全经理。《办法》提出,有条件的要聘请专门的消防注册工程师来担任消防安全经理。另外,技防这一块,要充分运用现在的先进技防技术,包括对电器检测的预警预测系统,还有对火灾监控的火眼系统,像这些最先进的技术,要求高危单位切实把它用起来。
《办法》中规定消防责任落实的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责任追究主要依据哪些法律法规?重大的火灾隐患整改不力,将如何追责?
主要依据《消防法》和《刑法》,一般涉及消防要追责的,主要涉及两大类问题:一是涉及职务犯罪、玩忽职守、渎职、徇私枉法;二是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通常情况下是由调查组在调查的基础上,根据事故原因、性质、事实,提出处理意见;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来源:谷城政府网、襄阳市公安消防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