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谷城警方查处一起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案件,依法行政拘留一名违法行为人,成功消除一起安全隐患。
谷城县公安局盛康派出所在对辖区内开展治安大清查行动期间,巡查至盛康镇一摩托车汽修店内时,发现店主柳某神色慌张,引起民警重视,经细致检查,发现该修理店内存放有四个塑料桶,桶内装有不等容量的汽油,共计100余升,涉嫌非法储存危险物质。
民警遂将柳某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询问,据柳某交代,其自2017年10月以来,多次以出售和修理摩托车为由骗取加油证明,使用油桶到加油站灌装汽油储存到修理店内,后用饮料瓶将汽油分装,并以每瓶15-2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摩托车车主从中盈利。
柳某对自己非法买卖、储存、运输、提供危险物质的行为供认不讳,其行为违反了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 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来源:谷公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