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谷城县税务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原创   2024-06-21 14:50   云上谷城

国家税务总局谷城县税务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谷税文书公告〔2024〕6号

国家税务总局谷城县税务局城关税务分局对姚志杰(纳税人识别号:420625199709266834)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谷税城通〔2024〕21号、谷税城通〔2024〕22号),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对上述税务文书进行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税务机关地址:谷城县城关镇谷伯街6号

税务机关联系人:石建军(国家税务总局谷城县税务局城关税务分局)

联系电话:0710-7231406

附件: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谷城县税务局

2024年6月19日

税务事项通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谷城县税务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谷税城通〔2024〕021号

姚志杰(身份证号:420625199709266834):

事由:你转让谷城县城关镇银城大道与北辰大道交汇处锦绣国际3幢一单元103铺提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通知内容:我局对你提交的谷城县城关镇银城大道与北辰大道交汇处锦绣国际3幢一单元103铺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资料进行了核查。该房产不动产权证号鄂(2018)谷城县不动产权第0002201号。经审核该项目房产转让收入1,466,279.00元,扣除项目金额1,308,193.23元,其中:商品房买卖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所载金额为1,100,042.00元,加计扣除1,265,048.30元,已缴纳契税41,906.36元,转让环节应缴纳未缴纳的税金1,238.5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36.00元、教育费附加261.60元、地方教育附加174.40元及印花税366.57元。增值额为140,645.91元,增值率为10.75%,应缴纳土地增值税金额42,193.77元。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62,934.64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金额52,586.93元。

综上,本次转让应缴纳增值税17,439.8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36.00元、教育费附加261.60元、地方教育附加174.40元、印花税366.57元、土地增值税42,193.77元、个人所得税52,586.93元,合计113,459.13元。

责令你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上述税款及滞纳金。

告知事项: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然后可以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谷城县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谷城县税务局 

2024年6月12日

税务事项通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谷城县税务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谷税城通〔2024〕022号

姚志杰(身份证号:420625199709266834):

事由:你转让谷城县城关镇银城大道与北辰大道交汇处锦绣国际3幢一单元104铺提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通知内容:我局对你提交的谷城县城关镇银城大道与北辰大道交汇处锦绣国际3幢一单元104铺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资料进行了核查。该房产不动产权证号鄂(2018)谷城县不动产权第0002202号。经审核该项目房产转让收入1,466,279.00元,扣除项目金额1,308,193.23元,其中:商品房买卖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所载金额为1,100,042.00元,加计扣除1,265,048.30元,已缴纳契税41,906.36元,转让环节应缴纳未缴纳的税金1,238.5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36.00元、教育费附加261.60元、地方教育附加174.40元及印花税366.57元。增值额为140,645.91元,增值率为10.75%,应缴纳土地增值税金额42,193.77元。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62,934.64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金额52,586.93元。

综上,本次转让应缴纳增值税17,439.8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36.00元、教育费附加261.60元、地方教育附加174.40元、印花税366.57元、土地增值税42,193.77元、个人所得税52,586.93元,合计113,459.13元。

责令你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上述税款及滞纳金。

告知事项: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然后可以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谷城县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谷城县税务局 

2024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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