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谷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城关镇2家违规使用“生鲜灯”,且限期不改的商家作出行政处罚,每家罚款五百元。这是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以来,谷城首次开出违规使用“生鲜灯”罚单。
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于2023年6月30日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明确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
新规出台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深入各农贸市场、超市、生鲜店,发放宣传册,向经营者宣讲《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并要求相关经营主体在2023年12月1日前换下“生鲜灯”。自2023年12月1日以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县域范围内开展以“摘掉美颜滤镜 还原生鲜本色”为主题的违规“生鲜灯”统一清理行动,开展全面排查。共排查出违规使用“生鲜灯”经营户8家,全部责令限期整改。
2024年1月,谷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城关镇2家使用“生鲜灯”的食用农产品经营者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改正,至2024年3月,当事人仍未改正。3月22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2家经营户进行了立案调查,确定其违法事实,调查终结后向当事人分别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和《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相关条款,按照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裁量原则,责令2家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规行为,并给予每家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罚没款上缴国库。
谷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此提醒:广大食用农产品经营业主在食用农产品展销区要使用符合要求的照明设施,禁用“生鲜灯”,还原食用农产品“真本色”。市民若发现相关违法违规线索,可拨打12315或12345投诉举报。
通讯员:丁大勇 龚升伟
来源:谷城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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