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上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医保局令3号)第二十一条“定点零售药店提供药品服务时应核对参保人有效身份凭证,做到人证相符”中提到的“有效身份凭证”解读为“居民身份证”,认为参保人到定点零售药店买药需要携带身份证。2月4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管理司负责人表示,上述解读不准确,易对社会造成困扰。
该负责人表示,《办法》第二十一条提到的“有效身份凭证”指能够证明参保人参保身份的证件和凭证,包括医保卡、社保卡、医保电子凭证等。
来源:长江云
责任编辑:邓植元 / 编审:严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