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上午,谷城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在谷南路巡查时,及时制止了一起未经审批的户外宣传活动,并现场对商户进行了普法教育。

当时,执法人员发现某商户正在占道搭建帐篷、悬挂条幅,并使用高音音响招揽顾客。经核实,该活动未办理审批手续。执法人员现场讲解《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告知违规占道宣传的危害。商户认识到错误后,主动拆除设施并清扫现场。鉴于其首次违规且配合整改,执法人员依法不予处罚。


谷城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在此提醒广大商户及市民朋友:根据相关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户外广告、门店招牌,以及举办各类临时性户外宣传活动,必须经过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审批或备案。
【普法小贴士】
法律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或者加工制作商品。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或者举办活动的,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临街商场、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摊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违反上述规定,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通讯员:孟成真
编辑:邓植元|审核:陈声权 琚晓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