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和市民政局7月3日联合下发通知,就加强人口死亡信息报告作出安排部署,重点明确了死亡证明的签发流程。
1.在医疗卫生机构或接诊来院途中死亡的居民
含出诊医生到现场,已死亡的居民,由负责救治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相关规范签发《死亡证》。
2.在家中、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等正常死亡的居民
家属或知情人需携带死者身份证、户口本、生前病历、申请人身份证等有关资料,到本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办理《死亡证》。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在收到申请后要入户核查或委派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生(乡村医生)入户核查。
▲核查后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执业(助理)医师根据有关死亡申报材料进行调查询问、填写《死亡调查记录》及《死亡证》。
▲申请人应对《死亡证》上各项信息进行确认并签字。
3.在医疗卫生机构外未经救治死亡的居民
医疗卫生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包括火灾、溺水等自然灾难致死,或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自杀、他杀、受伤害等人为致死),需经公安司法部门判定其死亡性质。
公安司法部门判定为正常死亡者,由负责到现场或负责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签发《死亡证》。公安司法部门判定为非正常死亡者,由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通知特别强调
要减轻社区负担
开具《死亡证》或办理殡葬手续时
不得要求居民提供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来源:襄阳晚报
责任编辑:任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