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城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谷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关于规范城区停车秩序的通告
为保障城市道路通畅和市民出行安全,创造良好的城市环境,治理城区停车难、停车乱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现就规范城区停车秩序事项通告如下:
一、按照市民需求和因地制宜的原则,依据相关规范,城市管理部门在城区相关路段和区域施划了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置了停车提示标志,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除停车泊位和停车提示标志。停车泊位实行免费停车。
二、市民日常骑行的自行车、电动车、两轮摩托车应停放在路沿石以上或施划的“三车”停车泊位内,车身与马路垂直,车头朝外、车尾朝里有序摆放,不得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及机动车停车泊位。
三、小型汽车、三轮摩托车应停放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内,车身与泊位指示方向一致。未在停车泊位停放或超出、跨骑泊位,占用人行道、盲道的车辆、车头停放方向未按指示方向停放,均属违法停放。大型汽车、货车不得停放在小型汽车停车泊位内。城区主要街路县府街、影院街、粉水路中段、县府西街、西关街、筑阳路、谷南路、双雄路、谷丰路、银城大道、粉阳路、康乐路、康乐西路、城垣路、泰山路、城内南街、城内北街、北辰大道、振兴路、翰林路、县府东街、小南门街、东二街连接线路两侧设置禁停标志的区域一律不得停放车辆。
四、根据城区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指挥部的要求,县公安交警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将对违停行为开展联合执法,对违法停放车辆,责令立即驶离;对驾驶员不在现场或者拒绝立即驶离的,依法予以处罚,直至拖离。
希望广大市民自觉遵守通告规定,维护停车秩序,共同营造安全、畅通、有序的城市道路交通环境。对不服从管理,妨碍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打击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谷 城 县 城 市 管 理 执 法 局
谷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18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