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城县妇联法治宣传知识问答(一)
1、《宪法》赋予妇女在哪些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答:《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有三大原则:一是男女平等的原则。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二是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特殊权益的原则。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对妇女开展母婴保健、生育保险、生育救助等。三是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的原则。
3、新修订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何时起施行?
答:《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由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5年9月25日通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4、《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共有哪几个章节?
答:《湖北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分为总则、政治权利、人身和人格权益、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婚姻家庭权益、救济措施和法律责任、附则共九章62条。
5、什么是家庭暴力?
答:《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6、遭受家庭暴力的处置方式有哪些?
答:《反家庭暴力法》规定:(1)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2)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7、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哪里申请?
答: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8、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哪几个保护措施?
答:(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9、如何认定家庭暴力?
答: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10、妇女维权有哪几个途径?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三种方式维权。一是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劳动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基层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二是有权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是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诉讼困难,可以申请获得法律救助。
谷城县妇联法治宣传知识问答(二)
1、什么是家庭教育?
答:《家庭教育促进法》所称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
2、如何提高家庭教育能力?
答:《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八条规定,未成年人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自觉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在孕期和未成年人进入婴幼儿服务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重要时段进行有针对性的学习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能力。
3、《家庭教育促进法》对家庭教育的要求是什么?
答:(一)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三)遵循家庭教育特点,贯彻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四)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一致;(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
4、什么是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
答: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5、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6、哪些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答:《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有:(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7、什么情形下,夫妻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答:《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8、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在什么情形下,应当准予离婚?
答:《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六)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