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谷城县税务局城关税务分局
关于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谷税城公告〔2025〕4号
湖北瑞固精密铸造有限公司(91420625691768165F):
你公司转让坐落在谷城县经济开发区聂家滩社区的工业出让用地和该土地上的6幢房屋(土地使用证:谷城国用(2009)第01-237号;房权证:谷城县房权证经济开发字第K000114/K000115/K000116/K000117/K000118/K000119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第三十二条,“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束,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纳税人,并确定办理补、退税期限”,对你公司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清算结果。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税务文书,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谷税城通〔2025〕111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税务机关地址:谷城县城关镇谷伯街6号
税务机关联系人:杨金凤 鄢莉莎(国家税务总局谷城县税务局城关税务分局)
联系电话:0710-7231406
附件:《税务事项通知书》(谷税城通〔2025〕111号)
国家税务总局谷城县税务局城关税务分局
2025年8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谷城县税务局城关税务分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谷税城通〔2025〕111号
湖北瑞固精密铸造有限公司(91420625691768165F):
事由:你公司转让坐落在谷城县经济开发区聂家滩社区的工业出让用地和该土地上的6幢房屋(土地使用证:谷城国用(2009)第01-237号;房权证:谷城县房权证经济开发字第K000114/K000115/K000116/K000117/K000118/K000119号)提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通知内容: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资料进行了核查。该土地使用证:谷城国用(2009)第01-237号;房权证:谷城县房权证经济开发字第K000114/K000115/K000116/K000117/K000118/K000119号。根据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鄂06执恢13号之一,按照第二次拍卖流拍价格确认销售收入为22,368,720.08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2号),自2023年4月1日起,销售非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按6%执行,销售其他类型房地产核定征收率按8%执行。因此,按照8%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应缴纳土地增值税金额1,704,283.43元。
综上,本次转让应缴纳增值税1,065,177.1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6,629.43元、教育费附加15,977.66元、地方教育附加10,651.77元、印花税5,592.18元、土地增值税1,704,283.43元,合计2,828,311.62元。应开具相关发票,按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在对应属期预缴企业所得税,并将其收入计入年度所得税汇算。
责令你公司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上述税款及滞纳金。
告知事项: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然后可以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谷城县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谷城县税务局城关税务分局
202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