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谷城县税务局城关税务分局
关于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谷税城公告〔2025〕1号
石红艳(纳税人识别号:420625197509161545)、卢耀国(纳税人识别号:420625197409121538):
你二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缴纳转让坐落在谷城县城关镇北辰大道1号光彩产业城9幢1单元114、214、314号的房产(房权证:谷城县房权证城关镇字第2016000861-1/2、2/2号)相关税费,对你二人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税务文书,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向你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谷税城通〔2025〕31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税务机关地址:谷城县城关镇谷伯街6号
税务机关联系人:杨金凤、鄢莉莎(国家税务总局谷城县税务局城关税务分局)
联系电话:0710-7231406
附件:税务事项通知书(谷税城通〔2025〕31号)
国家税务总局谷城县税务局城关税务分局
2025年4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谷城县税务局城关税务分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谷税城通〔2025〕31号
石红艳、卢耀国(420625197509161545、420625197409121538):
事由:你二人转让谷城县城关镇北辰大道1号光彩产业城9幢1单元114、214、314号房提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通知内容:我局对你二人转让谷城县城关镇北辰大道1号光彩产业城9幢1单元114、214、314号房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资料进行了核查。该房产证号谷城县房权证城关镇字第2016000861-1/2、2/2号。经审核该项目房产转让收入280,336.00元,扣除项目金额713,431.43元,其中:商品房买卖金额为478,766.00元,加计扣除694,210.70元,已缴纳契税19,150.64元,转让环节应缴纳未缴纳的税金70.0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0元、教育费附加0元、地方教育附加0元及印花税70.09元。增值额为-433,095.43元,增值率为-60.71%,应缴纳土地增值税金额0元。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17,890.13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金额0元。
综上,本次转让应缴纳增值税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0元、教育费附加0元、地方教育附加0元、印花税70.09元、土地增值税0元、个人所得税0元,合计70.09元。
责令你二人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上述税款及滞纳金。
告知事项: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然后可以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谷城县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谷城县税务局城关税务分局
2025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