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2023年度社保缴费基数调整

2023-09-04 09:13   云上谷城

9月3日,记者从人社部门获悉,按照全省统一要求,我市2023年度社保缴费基数调整。

我省2023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简称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及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共分三个档次。第1档:武汉市和省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月标准为7040元,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21120元,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为4224元;第2档:黄石市、十堰市、襄阳市、宜昌市、荆门市、随州市、恩施州,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月标准为6500元,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19500元,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为3800元;第3档:荆州市、鄂州市、孝感市、黄冈市、咸宁市、仙桃市、天门市、潜江市、神农架林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月标准为6300元,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18900元,个人缴费基数下限为3675元。

灵活就业人员2023年9月1日前已按照2022年度缴费基数标准(以下简称“老标准”)缴纳2023年7月至8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以不重新申报2023年7月至8月缴费基数。单位职工已按照“老标准”缴纳2023年7月至8月职工社会保险费的,省集中企保系统将统一按照2023年度社保缴费基数上限、下限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重新保底封顶处理,生成补收金额,此类基数标准补差不计征滞纳金。

“新标准”公布执行之前已按照“老标准”办理退休、转移、死亡、退保等结转或清退个人账户业务的,“新标准”公布后不再补(退)收差额。

来源:襄阳日报

编辑:邓植元|审核:余运超 詹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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