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 禁止使用“生鲜灯”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 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增加对销售场所照明等设施的设置和使用要求,明确指出“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食品经营者使用了特殊的灯具,通过调整光照颜色或在光源外加鲜艳灯罩,使销售的生鲜农产品看起来色泽亮丽、更加美观。这种专门用来给生鲜农产品提色增亮的灯具,被形象地称为“生鲜灯”。不少消费者表示,鲜肉摊常见的红灯光、蔬菜水果摊常见的白色、绿色灯光等,会影响消费者的判断,为挑选购买增加了难度。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经营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力。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外观、颜色、光泽等感官性状都是判断农产品品质优劣和新鲜程度的重要指标,也是消费者做出消费决策的重要依据。“生鲜灯”明显改变食品的部分感官性状,掩饰了真实信息,有可能对消费者的感官认知造成误导,涉嫌欺骗消费者,影响消费决策。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在新办法实施后,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监管执法,严格禁止使用“生鲜灯”,对违反规定使用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各广大食品经营户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履行入场销售者登记建档、签订协议、入场查验、场内检查、信息公示等义务。将承诺达标合格证作为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的有效凭证之一,鼓励优先采购带证的食用农产品。
消费者选用食用菌产品的提示
消费者在购买食用菌产品时应仔细观察其外形、色泽,必要时可闻气味,观察的重点是看产品是否有霉变,颜色是否正常,是否有大量的食用菌破碎,看包装底部是否有大量的泥沙、杂草,死的昆虫,用鼻闻是否有特别异常的气味,这些问题应特别引起消费者的重视。
来源:谷城县融媒体中心
编辑:杨守荣|责任编辑:翟竞
审核:余运超 詹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