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谷城县税务局
关于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公告
黄海焱等2户纳税人:
你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如实办理相关纳税申报,对你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因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税务文书,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对上述税务文书进行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税务机关地址:谷城县城关镇谷伯街6号
税务机关联系人:姚婧娉(国家税务总局谷城县税务局城关税务分局)
联系电话:0710-7231406
附件: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谷城县税务局
2023年8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谷城县税务局城关税务分局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谷税城限改〔2023〕36号
黄海焱:(纳税人识别号: 362204198212275329)
你(单位)未按规定履行2019年9月10日房屋买卖相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义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2)鄂0625刑初203号。
证据二:通过“金三系统”查询到的纳税申报记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限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谷城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县政务服务大厅2楼)办理纳税申报事宜。
国家税务总局谷城县税务局城关税务分局
2023年8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谷城县税务局城关税务分局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谷税城限改〔2023〕38号
卢敬:(纳税人识别号:420625197002160033)
你(单位)未按规定履行2021年2月3日房屋买卖相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义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2)鄂0625刑初203号。
证据二:通过“金三系统”查询到的纳税申报记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限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谷城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县政务服务大厅2楼)办理纳税申报事宜。
国家税务总局谷城县税务局城关税务分局
2023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