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6号)、《关于公布襄阳市区实行政府定价停车设施收费标准清单及进一步完善停车收费政策的通知》和《关于公布谷城县实行政府定价停车设施收费标准清单及进一步完善停车收费政策的通知》等规定,现进一步规范谷城县实行政府定价停车设施收费标准清单,公告如下:
(一)停车场停车服务实行计时收费。车辆进入火车站停车场30分钟内免收停车服务费。(二)中、小型车辆1小时内(含)收费3元,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全天最高限额20元。(三)对悬挂公安部门核(换)发的新能源汽车号牌的车辆,停车前2小时免收停车费;第二个2小时,减半收取停车费。超时停车,按正常标准收取停车费。(一)停车场停车服务实行计时收费。车辆进入火车站停车场30分钟内免收停车服务费。(二)中、小型车辆1小时内(含)收费3元,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全天最高限额20元。(三)对悬挂公安部门核(换)发的新能源汽车号牌的车辆,停车前2小时免收停车费;第二个2小时,减半收取停车费。超时停车,按正常标准收取停车费。(一)停车场停车服务实行按次收费。车辆进入风景区停车场30分钟内免收停车服务费。(二)具体收费标准:小型车辆收费10元/次,中型车收费15元/次,大型车20元/次。(三)一次停车超过24小时为新一轮计费周期。其他特殊情况停车服务收费,由景区方与车主协商确定。对悬挂公安部门核(换)发的新能源汽车号牌的车辆,停车前2小时免收停车费;第二个2小时,减半收取停车费。超时停车,按正常标准收取停车费。停车场停车服务实行按次收费,中、小型车辆每次收费10元;对悬挂公安部门核(换)发的新能源汽车号牌的车辆,停车前2小时免收停车费;第二个2小时,减半收取停车费。超时停车,按正常标准收取停车费。(一)停车场停车服务实行计时收费。车辆进入医院停车场30分钟内免收停车服务;门诊就医一小时内、住院两小时内免收停车服务。(二)中、小型车辆1小时内(含)收费2元,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一次停车24小时以内最高限额20元。(三)对悬挂公安部门核(换)发的新能源汽车号牌的车辆,停车前2小时免收停车费;第二个2小时,减半收取停车费。超时停车,按正常标准收取停车费。(一)停车场停车服务实行计时收费。车辆进入医院停车场30分钟内免收停车服务费;门诊就医一小时内、住院两小时内免收停车服务费。(二)具体收费标准:中小型车辆1小时内(含)收费2元,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摩托车白天0.5元/次,夜晚停放1元/次。一次停车24小时以内最高限额20元。
(三)对悬挂公安部门核(换)发的新能源汽车号牌的车辆,停车前2小时免收停车费;第二个2小时,减半收取停车费。超时停车,按正常标准收取停车费。(一)停车场停车服务实行计时收费。车辆进入医院停车场30分钟内免收停车服务费;门诊就医一小时内、住院两小时内免收停车服务费。
(二)具体收费标准:中小型车辆1小时内(含)收费2元,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电动三轮车白天2元/次,夜晚停放1元/次。摩托车白天1元/次,夜晚停放0.5元/次,一次停车24小时以内最高限额20元。
(三)对悬挂公安部门核(换)发的新能源汽车号牌的车辆,停车前2小时免收停车费;第二个2小时,减半收取停车费。超时停车,按正常标准收取停车费。(一)停车场停车服务实行计时收费。车辆进入医院停车场30分钟内免收停车服务费;门诊就医两小时内、住院三小时内免收停车服务费(住院停车服务费用减半收取)。
(二)具体收费标准:中小型车辆1小时内(含)收费2元,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摩托车白天0.5元/次,夜晚停放1元/次,一次停车24小时以内最高限额20元。
(三)对悬挂公安部门核(换)发的新能源汽车号牌的车辆,停车前2小时免收停车费;第二个2小时,减半收取停车费。超时停车,按正常标准收取停车费。(一)停车场停车服务实行计时收费。车辆进入停车场半小时内免收停车服务费。(二)中、小型车辆1小时内(含)收费2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一次停车24小时以内最高限额20元。(三)对悬挂公安部门核(换)发的新能源汽车号牌的车辆,停车前2小时免收停车费;第二个2小时,减半收取停车费。超时停车,按正常标准收取停车费。(一)小、中型车:图书馆开放时段每小时收费1元,非开放时段每小时2元,一次停车24小时内最高限额20元。(三)对悬挂公安部门核(换)发的新能源汽车号牌的车辆,停车前2小时免收停车费;第二个2小时,减半收取停车费。超时停车,按正常标准收取停车费。
(一)小、中型车2小时内(含)收费2元,3—24小时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一次停车24小时内最高限额20元。
(二)对悬挂公安部门核(换)发的新能源汽车号牌的车辆,停车前2小时免收停车费;第二个2小时,减半收取停车费。超时停车,按正常标准收取停车费。
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具有政府融资平台职能)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场(一)停车场停车服务实行计时收费。车辆进入停车场半小时内免收停车服务费,(1)小、中型车3小时内(含)收费5元,3—24小时白天(早7∶00—晚20∶00)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夜间(晚20∶00—次日早7∶00)每增加1小时加收0.5元。一次停车24小时内最高限额20元。
(二)大型车3小时以内收费8元,3—24小时白天(早7∶00—晚20∶00)每增加1小时加收2元,夜间(晚20∶00—次日早7∶00)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一次停车24小时内最高限额40元。
(三)对悬挂公安部门核(换)发的新能源汽车号牌的车辆,停车前2小时免收停车费;第二个2小时,减半收取停车费。超时停车,按正常标准收取停车费。1.本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常态化公示。2.优惠减免: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政策规定的停车优惠减免政策。来源:谷城县融媒体中心
编辑:杨守荣|责任编辑:冷晶晶
审核:余运超 詹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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