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谷城县税务局 关于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公告

2023-06-05 17:06   云上谷城

国家税务总局谷城县税务局

关于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公告

方东明等21户纳税人:

你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如实办理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对你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因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税务文书,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对上述税务文书进行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税务机关地址:谷城县城关镇谷伯街6号

税务机关联系人:姚婧娉(国家税务总局谷城县税务局城关税务分局)

联系电话:0710-7231406

附件: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谷城县税务局

2023年6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谷城县税务局城关税务分局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谷税城限改〔2023〕3号

方东明:(纳税人识别号:420625195903270011)

你(单位)未按规定履行2017年3月所属期利息所得对应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地方教育附加的纳税申报义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鄂0625执737号)卷宗。

证据二:通过“金三系统”和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税务端”中查询到的纳税申报记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限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谷城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县政务服务大厅2楼)办理纳税申报事宜。

国家税务总局谷城县税务局城关税务分局

2023年4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谷城县税务局城关税务分局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谷税城限改〔2023〕4号

方国明:(纳税人识别号:420625194404040030)

你(单位)未按规定履行2017年2月所属期利息所得对应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地方教育附加的纳税申报义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鄂0625执775号)卷宗。

证据二:通过“金三系统”和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税务端”中查询到的纳税申报记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限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谷城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县政务服务大厅2楼)办理纳税申报事宜。

国家税务总局谷城县税务局城关税务分局

2023年4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谷城县税务局城关税务分局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谷税城限改〔2023〕6号

宋光文:(纳税人识别号: 42062519630316683X)

你(单位)未按规定履行2017年6月所属期利息所得对应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地方教育附加的纳税申报义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鄂0625执339号)卷宗。

证据二:通过“金三系统”和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税务端”中查询到的纳税申报记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限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谷城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县政务服务大厅2楼)办理纳税申报事宜。

国家税务总局谷城县税务局城关税务分局

2023年4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谷城县税务局城关税务分局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谷税城限改〔2023〕7号

程家强:(纳税人识别号: 420625197810060073)

你(单位)未按规定履行2017年7月所属期利息所得对应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地方教育附加的纳税申报义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鄂0625执24号)卷宗。

证据二:通过“金三系统”和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税务端”中查询到的纳税申报记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限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谷城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县政务服务大厅2楼)办理纳税申报事宜。

国家税务总局谷城县税务局城关税务分局

2023年4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谷城县税务局城关税务分局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谷税城限改〔2023〕8号

张新定:(纳税人识别号: 421302199402204997)

你(单位)未按规定履行2019年1月所属期利息所得对应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地方教育附加的纳税申报义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鄂0625民初2030号)卷宗。

证据二:通过“金三系统”和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税务端”中查询到的纳税申报记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限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谷城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县政务服务大厅2楼)办理纳税申报事宜。

国家税务总局谷城县税务局城关税务分局

2023年4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谷城县税务局城关税务分局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谷税城限改〔2023〕11号

贾从根:(纳税人识别号: 420625196109286811)

你(单位)未按规定履行2021年6月所属期利息所得对应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地方教育附加的纳税申报义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1鄂0625执914号)卷宗。

证据二:通过“金三系统”和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税务端”中查询到的纳税申报记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限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谷城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县政务服务大厅2楼)办理纳税申报事宜。

国家税务总局谷城县税务局城关税务分局

2023年4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谷城县税务局城关税务分局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谷税城限改〔2023〕12号

李汝学:(纳税人识别号: 420625195512120016)

你(单位)未按规定履行2015年2月、2021年3月所属期利息所得对应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地方教育附加的纳税申报义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鄂0625民初1845号)卷宗。

证据二:通过“金三系统”和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税务端”中查询到的纳税申报记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限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谷城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县政务服务大厅2楼)办理纳税申报事宜。

国家税务总局谷城县税务局城关税务分局

2023年4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谷城县税务局城关税务分局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谷税城限改〔2023〕13号

童芸:(纳税人识别号: 420625198109010064)

你(单位)未按规定履行2021年6月、2021年8月所属期利息所得对应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地方教育附加的纳税申报义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鄂0625民初740号)卷宗。

证据二:通过“金三系统”和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税务端”中查询到的纳税申报记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限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谷城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县政务服务大厅2楼)办理纳税申报事宜。

国家税务总局谷城县税务局城关税务分局

2023年4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谷城县税务局城关税务分局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谷税城限改〔2023〕15号

柏音根:(纳税人识别号: 420625196405170012)

你(单位)未按规定履行2018年6月所属期利息所得对应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地方教育附加的纳税申报义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鄂0625执728号)卷宗。

证据二:通过“金三系统”和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税务端”中查询到的纳税申报记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限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谷城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县政务服务大厅2楼)办理纳税申报事宜。

国家税务总局谷城县税务局城关税务分局

2023年4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谷城县税务局城关税务分局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谷税城限改〔2023〕16号

邹学军:(纳税人识别号: 420625197405104415)

你(单位)未按规定履行2018年6月所属期利息所得对应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地方教育附加的纳税申报义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鄂0625执730号)卷宗。

证据二:通过“金三系统”和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税务端”中查询到的纳税申报记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限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谷城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县政务服务大厅2楼)办理纳税申报事宜。

国家税务总局谷城县税务局城关税务分局

2023年4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谷城县税务局城关税务分局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谷税城限改〔2023〕17号

邱月:(纳税人识别号: 420625199004036828)

你(单位)未按规定履行2018年3月所属期利息所得对应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地方教育附加的纳税申报义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鄂0625民初1656号)卷宗。

证据二:通过“金三系统”和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税务端”中查询到的纳税申报记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限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谷城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县政务服务大厅2楼)办理纳税申报事宜。

国家税务总局谷城县税务局城关税务分局

2023年4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谷城县税务局城关税务分局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谷税城限改〔2023〕18号

吴均昌:(纳税人识别号:420625194906076834)

你(单位)未按规定履行2018年7月所属期利息所得对应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地方教育附加的纳税申报义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鄂0625执633号)卷宗。

证据二:通过“金三系统”和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税务端”中查询到的纳税申报记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限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谷城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县政务服务大厅2楼)办理纳税申报事宜。

国家税务总局谷城县税务局城关税务分局

2023年4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谷城县税务局城关税务分局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谷税城限改〔2023〕20号

夏筑安:(纳税人识别号:无)

你(单位)未按规定履行2018年1月所属期利息所得对应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地方教育附加的纳税申报义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鄂0625执114号)卷宗。

证据二:通过“金三系统”和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税务端”中查询到的纳税申报记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限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谷城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县政务服务大厅2楼)办理纳税申报事宜。

国家税务总局谷城县税务局城关税务分局

2023年4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谷城县税务局城关税务分局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谷税城限改〔2023〕21号

包建平:(纳税人识别号:420625195710162583)

你(单位)未按规定履行2018年5月所属期利息所得对应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地方教育附加的纳税申报义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鄂0625执恢38号)卷宗。

证据二:通过“金三系统”和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税务端”中查询到的纳税申报记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限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谷城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县政务服务大厅2楼)办理纳税申报事宜。

国家税务总局谷城县税务局城关税务分局

2023年4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谷城县税务局城关税务分局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谷税城限改〔2023〕22号

岳道国 (纳税人识别号:420625197104084457) :

你(单位)未按规定履行2017年3月所属期利息所得对应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地方教育附加的纳税申报义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鄂0625执648号)卷宗。

证据二:通过“金三系统”和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税务端”中查询到的纳税申报记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限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谷城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县政务服务大厅2楼)办理纳税申报事宜。

国家税务总局谷城县税务局城关税务分局

2023年4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谷城县税务局城关税务分局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谷税城限改〔2023〕23号

邓刚 (纳税人识别号:420625198411054439) :

你(单位)未按规定履行2017年8月和2018年6月所属期利息所得对应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地方教育附加的纳税申报义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鄂0625执93号)卷宗。

证据二:通过“金三系统”和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税务端”中查询到的纳税申报记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限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谷城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县政务服务大厅2楼)办理纳税申报事宜。

国家税务总局谷城县税务局城关税务分局

2023年4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谷城县税务局城关税务分局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谷税城限改〔2023〕24号

曹传家 (纳税人识别号:420625195912020014) :

你(单位)未按规定履行2017年6月、2017年9月、2017年12月和2018年6月所属期利息所得对应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地方教育附加的纳税申报义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鄂0625执831号)卷宗。

证据二:通过“金三系统”和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税务端”中查询到的纳税申报记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限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谷城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县政务服务大厅2楼)办理纳税申报事宜。

国家税务总局谷城县税务局城关税务分局

2023年4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谷城县税务局城关税务分局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谷税城限改〔2023〕25号

屈永成 (纳税人识别号:420625195501164451) :

你(单位)未按规定履行2018年7月所属期利息所得对应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地方教育附加的纳税申报义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鄂0625执恢99号)卷宗。

证据二:通过“金三系统”和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税务端”中查询到的纳税申报记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限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谷城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县政务服务大厅2楼)办理纳税申报事宜。

国家税务总局谷城县税务局城关税务分局

2023年4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谷城县税务局城关税务分局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谷税城限改〔2023〕26号

倪雪萍 (纳税人识别号:420625197711196821) :

你(单位)未按规定履行2019年4月所属期利息所得对应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地方教育附加的纳税申报义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鄂0625民初1458号)卷宗。

证据二:通过“金三系统”和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税务端”中查询到的纳税申报记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限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谷城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县政务服务大厅2楼)办理纳税申报事宜。

国家税务总局谷城县税务局城关税务分局

2023年4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谷城县税务局城关税务分局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谷税城限改〔2023〕29号

程玉清(纳税人识别号:420625196406144422):

你(单位)未按规定履行2019年1月所属期利息所得对应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地方教育附加的纳税申报义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鄂0625民初925号)卷宗。

证据二:通过“金三系统”和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税务端”中查询到的纳税申报记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限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谷城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县政务服务大厅2楼)办理纳税申报事宜。

国家税务总局谷城县税务局城关税务分局

2023年4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谷城县税务局城关税务分局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谷税城限改〔2023〕30号

朱国香(纳税人识别号:420625196409090087):

你(单位)未按规定履行2019年6月所属期利息所得对应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地方教育附加的纳税申报义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鄂0625执恢98号)卷宗。

证据二:通过“金三系统”和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税务端”中查询到的纳税申报记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限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谷城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县政务服务大厅2楼)办理纳税申报事宜。

国家税务总局谷城县税务局城关税务分局

2023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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