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谷城县税务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三)

2023-02-20 16:33   云上谷城

国家税务总局谷城县税务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谷税文书公告〔2023〕11号

国家税务总局谷城县税务局城关税务分局对李海(身份证号:420625********0012)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谷税城罚〔2023〕37号),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进行公告送达,前述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税务机关地址:谷城县城关镇谷伯街6号

税务机关联系人:余仕军(国家税务总局谷城县税务局城关税务分局)

联系电话:0710-7231406

国家税务总局谷城县税务局

2023年2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谷城县税务局城关税务分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谷税城罚 〔2023〕37号

李海(纳税人识别号: 420625********0012) :

经我局对你(地址:湖北省谷城县城关镇县府街57号)税务行政违法行为核实,你存在的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一)违法事实

你于2018年7月至2020年1月取得利息所得53000.00元,应当依照20%税率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10600.00元。经我局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逾期仍未申报缴纳。

(二)主要证据

证据一:根据《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鄂0625民初400号卷宗内容,证明你于2018年7月至2020年1月取得利息所得53000.00元,且在我局“金三系统”和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税务端”中均未查询到相应的纳税申报记录。

证据二:我局针对你未申报缴纳的情况下达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谷税限改〔2022〕001号),在2022年9月21日已以公告方式送达。

证据三:我局针对你未申报缴纳的情况下达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谷税罚告〔2022〕002号),在2022年12月8日已以公告方式送达。

(三)裁量情节

(四)   我局认为,你在我局多次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和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情况下,仍未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和税款缴纳义务,税法遵从度较低,主观上有应申报而未申报的过错,且欠税数额达到10600元。根据《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试行) 》关于“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仅适用于未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按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的情形属于违法程度一般的规定,你的违法行为构成一般违法。

(五) 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情况

(六)  收到我局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谷税罚告〔2022〕002号)后,你无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处罚决定

(八)对你未按规定期限进行申报纳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以5300元罚款。

(九)   限你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谷城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县政务服务大厅二楼)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十)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谷城县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谷城县税务局城关税务分局

2023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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