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城一男子非法捕捞水产品获刑6个月缓刑一年

2022-11-26 17:15  

谷城男子谢某到小河沟内使用电具捕捞鲫鱼、小龙虾,违反了禁渔令等相关法规。日前,谷城县检察院以谢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向谷城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县法院判处谢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并附带民事诉讼。

2021年9月的一天,谢某驾驶电动车到谷城县一小河沟内游玩,看到小河沟内有小鱼游动,便产生电捕鱼的念头,随即到附近找亲友借了电打鱼设备,折腾了一个多小时后,电得半斤小龙虾、三两鲫鱼,被渔政工作人员当场查获。谢某非法捕捞地点属于禁渔区域,所使用的电打鱼设备属禁用渔具。谷城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谢某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破坏了该地的渔业资源,影响了当地的生态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谢某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并附带民事诉讼。因其破坏了国家自然渔业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生态修复责任,责令在有关部门的监管下义务巡河10次,宣传禁渔政策、制止非法捕捞行为,替代其赔偿渔业资源损失,并在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本着以人为本的司法温度,承办检察官邀请律师、村委会干部等召开听证会,检察官现场释法说理,各方就本案应采取的生态修复方式发表意见,综合考虑谢某并无犯罪前科、对社会的危害性、认罪认罚态度等,决定用义务劳务代偿替代方式修复受损的生态。

检察官提示:严禁使用电、毒、炸等禁用方法以及地笼等禁用渔具进行破坏水产品资源的方式捕捞,广大群众要自觉保护生态环境,爱护水产品资源,主动劝导电鱼、毒鱼、网鱼等违法行为,发现非法捕捞的要及时举报,共同守护谷城美好生态环境。

通讯员:梁正权 张俊桥

来源:谷城县融媒体中心

责任编辑:翟竞|审核:余运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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