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养老机构收取大额预付费行为,防范养老服务领域诈骗风险,按照包容审慎监管的原则,近日,湖北省民政厅会同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等单位,印发《湖北省养老机构会员费管理办法(试行)》,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办法》明确了养老机构收取会员费的条件。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通过收取会员费等形式进行营销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自建或利用自有设施兴办,拥有房屋不动产权证;
二是依法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
三是养老床位规模在200张以上(含地级市域范围内连锁经营床位);
四是已投入运营三个月以上。
政府投资的养老机构(含公建公营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建设的养老机构,不得实行会员制、收取会员费。
《办法》明确了会员卡发放及收费规范:
预收的单个会员费金额,不得超过本机构平均养老服务费月收费标准的12倍。
收取的会员费总额,不得超过本机构扣除银行贷款后的可抵押物估值的60%;
会员在办理会员卡后提出退还会员费要求时,养老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应在提出退款要求后1个月内退还老年人全部费用,除工本费以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实行会员制,事先应向属地民政部门备案;
实行会员制的养老机构,应在属地商业银行开设存管账户,签订资金存管监管协议。
《办法》明确了政策衔接的适用范围:本办法施行前已收取了会员费的养老机构,应当主动向民政部门报告,符合收取条件的,应在三十日内按规定进行备案,并设立存管账户,并将所收取会员费全部转入存管账户;不符合收取条件的,应制定退款计划,并在有关部门监督下严格履行。
《办法》明确了各部门监管的责任:民政部门应配合地方金融、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对养老机构会员费用和养老机构服务费、存管账户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存在非法集资行为的,从立案或定性非法集资之日起,暂停所有养老服务补贴发放和参与政府购买服务资格,涉嫌非法集资款未全部清退完毕前,不得领取政府部门任何补贴和恢复参与政府购买服务资格。
来源:湖北日报
责任编辑:邓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