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消除户外广告(店招)安全隐患,提升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湖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开展户外广告(店招)专项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设置户外广告(店招)必须经县行政审批部门批准,办理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行政许可手续。未经许可,严禁占用城市道路、绿地、广场等载体和城市空间设置标志、标牌、灯箱、电子显示屏等广告。
二、设置户外广告(店招)必须注重安全美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县城区沿街商户必须按照《湖北省门店招牌设置管理规范》规定的内容,按照“屋顶禁设、地面严控、墙面有序、店招规范”的原则,统一设置设计精美、规范协调、安全美观的户外广告(店招)。
三、对设置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檐以下之外的所有违规设置的户外广告(店招),设置单位或个人自发布本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应自行拆除;在规定时限内未自行拆除的,相关职能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并组织强制拆除。
四、对以暴力抗法等手段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实施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谷城县城区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021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