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2月,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精神,我县废除人民公社制,设14个区(镇),区(镇)以下辖38个乡(镇),乡(镇)以下设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明确了村民委员会这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1987年9月,撤区建乡(镇),全县设18个乡(镇)和1个国营林场,乡(镇)下设423个村(街)居民委员会,2842个村(居)民小组。2001年,全县合并为9个镇1个乡,原薤山林场由林业局管理。政社分设后,农村经济组织的形式和规模可以多种多样,不再自上而下强行推行某一种模式,既调整了生产关系,又改进和加强了农村政权工作。
来源:谷城县档案馆 县史志研究中心
责任编辑:翟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