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7月1日,全国人大五届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在1981年1月召开的谷城县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决定设立谷城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改谷城县革命委员会为谷城县人民政府。以此为标志,我县的民主法治建设和政权建设进入了新的历史发展时期。
来源:谷城县档案馆 县史志研究中心
责任编辑:冷晶晶 / 编审:严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