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后,县委、县政府采取措施,全力恢复县域经济,在接管城乡的同时,没收官僚资本,建立国营经济。同时积极扶持手工业生产,对部分手工业者实行“缓、减、免”收营业税,并发放贷款、提供原材料。1949年11月18日,光谷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县政府批准该公司开发冷集煤炭山矿产资源,由此迈出建立县域国营经济第一步。与此同时,国民党原邮政、电信机构被县政府接管,1952年1月邮政、电信合并,建立谷城县邮电局,属境内第一家中央国营企业。1951年1月刘选庆等人创办私营华丰翻砂铁工厂,创建了谷城汽车配件厂的前身,生产旧式犁铧、犁面、简易弹花机等。1952年开始组织手工业互助组,城关镇相继成立家属缝纫厂、粉房加工组。1952年3月城关镇“夏全兴酒馆”和石花镇“黄公顺酒馆”两家私营企业被国家以赎买方式从资本家手中接收,成为谷城县第一家国营企业,定名为“谷城县酒厂”和“石花分厂”,5月私营“群众印书局”被接收为国营企业。至年底,建立国营工业企业3家,全县实现工业总产值425万元,比1949年增长48.6%,占工农业总产值的比重由7.8%上升至9.8%。
同时,县委、县政府认真贯彻中央“恢复商业,沟通城乡关系使货畅其流”的指示精神,全力恢复商业贸易。1949年12月设立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全县工商业及市场经济活动。1950年开始发展全民所有制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商业,设立谷城县贸易商店和城关布匹、百货、杂货、粮食、木材、土特产品等门市部,国营商业体系初步形成。1951年成立百货公司谷城支公司、县粮食商店、县油脂公司等国营商业公司,县政府规定有关国计民生的棉花、粮食、木材、牛皮等重要物资,一律由国营商业经营。建立农民服务部,改革度量衡,促进公平买卖。国营商业的建立,对繁荣市场、恢复国民经济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
新中国成立初期,物价波动大,通货膨胀严重。1950年春为平抑物价,县委、县政府采取措施,针对私商的盲目性和投机性,一方面建立国营商店稳定物价;另一方面对私商进行分工,对外来小商贩采取先登记后经营的办法,对外来购货的较大行商实行登记,并与本县贸易公司采购组商定价格,坚决取缔私自出价、抢购货物、扰乱市场等不法商贩的黑市交易,对投机商人分类处以检讨、悔过、罚款、没收、停业或取缔。
为稳定物价,县政府将各类商品价格降低至原价格的2/5左右进行销售。
在此基础上加大城乡物资供应,利用供销商店和委托私营商店,抛售粮食、食盐、棉布、土布、食糖、煤油、火柴等商品,同时收购桐油3.5万公斤、木耳5万公斤、木材7.7万件等土特产品,帮助群众度过春荒,使市场物价趋于稳定。
新中国成立初期,县财政实行统筹统支,主要是动员群众预借公粮、地方粮。为改变这种局面,1950年4月,县委、县政府决定将县政府下设的财粮科分设,成立财政科,并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开始统一税收,建立“多种税、多次征”的复合税制。当年城关、石花、盛康、庙滩区开征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特种消费行为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交易税等7个税种。在财政支出上,坚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的方针,注重发展生产,使县级财政在恢复发展经济中发挥重大作用。1952年开始编制年度财政决算,结果表明当年全县实现财政收入204.57万元,比1949年增长75.4%,其中工商税收86.41万元,比1949年增长23.5倍。
新中国成立前,境内流通使用的货币繁杂,有解放区发行的“中州票”“冀南票”,也有原国民党政府发行的“金圆券”。县委、县政府将稳定货币作为取得经济斗争胜利、巩固人民政权的重要举措。1948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成立并开始发行全国统一的人民币,面额有1、5、10、20、50、100、200、500、1000、5000、10000、50000元。1949年2月,设立中国人民银行谷城县支行,县政府发布通告,一律使用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发行的人民币,规定人民币为唯一合法货币,全面禁止金银黑市,按照国家牌价强制兑换。
来源:谷城县档案馆 县史志研究中心
责任编辑:冷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