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坠物行为
极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引发社会矛盾纠纷
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
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并规定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人们“头顶上的安全”更有保障
“熊孩子”高空抛物致人受伤
伤者仅获赔一万元
2019年5月26日下午,庾某某在位于广州杨箕的自家小区花园内散步,经过黄某某楼下时,黄某某家小孩在房屋阳台从35楼抛下一瓶矿泉水,水瓶掉落到庾某某身旁,导致其惊吓、摔倒。报警后,庾某某被送入医院治疗。
次日,庾某某亲属与黄某某一起查看监控,确认了侵权事实后双方签订了一份确认书,确认矿泉水系黄某某家小孩从阳台扔下。协议签订后,黄某某向庾某某支付了10000元以示赔偿。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诊断认为,庾某某右侧股骨转子间粉碎性骨折、高血压病Ⅲ级(极高危组)、右侧眼眶骨折。庾某某住院治疗22天后出院,后又因伤未痊愈,又两次住院治疗累计超过60天,住院费用花费数万元。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庾某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伤残是2019年5月26日受伤导致。
判决明晰责任
侵权者需赔偿
庾某某以黄某某除已支付10000元外未再支付其他赔偿款为由,向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某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扣除黄某某已支付的10000元,合计100344.1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民法典施行前,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故本案应适用民法典。
本案中,原告散步时被从高空抛下的水瓶惊吓摔倒受伤,经监控录像显示水瓶由被告租住房屋阳台抛下,被告对此无异议,并有视频及原、被告签订的《关于2019年5月26日高空抛物的确认书》证明,法院对侵权事实予以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确定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宣判后,原、被告均未对上诉与否作出表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还可以提出上诉。
严明
本案依法适用民法典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旨在通过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旗帜鲜明地向高空抛物等不文明行为说“不”,通过以案释法明理,倡导公众讲文明、讲公德,牢固树立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高空不是法外之地
高空抛物不仅不道德
更是法律禁止的违法行为
请对它说不!
来源:应急普法
责任编辑:冷晶晶 / 编审:翟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