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外地发生了多起隐瞒发热,导致感染多名群众的案例,当事人均已被立案。其中:
2月1日,青海省西宁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苟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苟某长期在武汉务工,1月17日返回西宁后,其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隐瞒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情况,欺骗调查走访人员,且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造成严重后果。目前,苟某被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并被隔离收治。
2月4日,四川省雅安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侯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1月17日,侯某从武汉返回雅安后,刻意隐瞒从武汉返回的事实,四处走亲访友,与多名群众密切接触。1月27日,侯某因咳嗽、发热去医院就诊时,刻意向医生和防疫人员隐瞒工作生活经历,与多名医护人员密切接触,造成严重后果。目前,侯某被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并被隔离收治。
上述案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传染病防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对法律责任追究都有明确的规定,请广大市民引以为戒,不要以身试法。
襄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于2月10日发布《关于遵守疫情防控有关法律规定的通告》。该通告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明确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应当采取隔离措施、留置观察和其他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如果发热患者、密切接触者不接受隔离、留置观察措施,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像发热患者这类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则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密切接触者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发热患者、密切接触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全体市民必须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对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冠肺炎的,要主动报告,及时就医,接受治疗,自觉隔离,切实对自己、家人和他人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负责。对于刻意瞒报、谎报疫情者,有关部门将依法严惩不贷。
襄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宣传外事组